传真:023-67619777
电话:18983937666
邮箱:3192352459@qq.com
邮编:40002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5号
社体字〔2018〕126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健身瑜伽协会):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现将《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18年4月11日
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管理,规范健身瑜伽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结合健身瑜伽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瑜伽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健身瑜伽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各地(市)、县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有关体育主管部门未将健身瑜伽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协会的,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代行技术等级认证与注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设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九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确定,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制定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健身瑜伽开展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三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55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健身瑜伽教学基础,了解健身瑜伽比赛的基本知识,能够掌握和运用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县(区)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至少承担1次市级健身瑜伽比赛裁判工作;任健身瑜伽三级裁判员满6个月,能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瑜伽规则和裁判法,经市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1次省级健身瑜伽比赛裁判工作或担任市级健身瑜伽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任健身瑜伽二级裁判员满1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健身瑜伽规则和裁判法,经省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具有执裁全国性健身瑜伽竞赛经验或在省级健身瑜伽竞赛中担任过副裁判长以上职务,能够独立组织健身瑜伽竞赛;任健身瑜伽一级裁判员满2年,参加全国健身瑜伽裁判员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各级健身瑜伽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年须向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注册,一级裁判员实行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地方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每年发布注册通知,明确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注册要求等,注册后的裁判员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在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健身瑜伽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参与健身瑜伽竞赛的执裁工作。如需恢复工作资格,须再次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考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健身瑜伽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含一级)以上。均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选派。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健身瑜伽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要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地方健身瑜伽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健身瑜伽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
(二) 择优的原则;
(三) 中立的原则;
(四) 就近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健身瑜伽竞赛工作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 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积极承担并参加各级竞赛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