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科学的健身瑜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规范培训讲师的选派工作,推动我国健身瑜伽培训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现印发《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 为完善健身瑜伽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体系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健身瑜伽资深专家和高级讲师的认证与选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健身瑜伽相关工作开展中,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推荐并综合个人资质、能力、贡献等情况,报审评定通过后授予“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聘书。
第三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的评定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期。
第五条 经指导委评定报审评定通过后授予“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聘书。
第六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考核包括资质审核、教学考核、能力及贡献评定。
1.单位推荐:申请人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表及单位审核盖章的政治审查材料。
2.专项水平:国家级教练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等,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专业水平:教师资格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或其他相关认证;从事健身瑜伽教学的相关材料。
4.从业履历:教学经历、执教经历、执裁经历、参赛经历和健身瑜伽推广经历等。
第七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实行注册制度。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须每两年向指导委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则暂停其讲师资格;连续两次未注册,则取消其讲师资格。
第八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注册需向指导委提交以下资料:“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注册(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2张二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
第九条 注册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名单将通过指导委官方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注册资格被暂停的人员须重新参加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考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一)担任指导委和各省市健身瑜伽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讲师;
(二)参加指导委组织的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学习和培训;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指导委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二)根据指导委制定的教练员、裁判员课程大纲做好教学课程的准备工作,课件需使用统一背景模版,课件、视频须在培训前一周发给培训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备份;
(四)禁止在培训工作中推荐、销售各类产品及从事商业活动;
(七)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未经培训组织单位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课程和更改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组织单位将根据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的工作表现和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进行评估,作为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工作评价。
第十五条 指导委综合《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的评估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不合格者,取消其讲师教学资质,待复评通过后重新获得教学资质。
第十六条 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应做到遵纪守法,保证健身瑜伽推广的良好形象。未经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同意,不得以相关身份参与、宣传第三方瑜伽组织流派的工作及活动,以上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取消讲师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